2012公領營營隊退費辦法

2012公領營營隊退費辦法


第一條          公領營之收、退費規定載明於其官方網站。
第二條          公領營收取費用,應掣給正式收據,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員繳回收據收執聯。
第三條          公領營學員繳納費用後不予參加者,公領營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     一、學員於營隊正式營期前第二十日以前(2012/01/10)提出退費申請者,應退還營隊 約定繳納費用之全額。
     二學員於營隊正式營期前第十九日(2012/01/11)至第十日(2012/01/20)提出退費申 請者,應退還營隊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五
     三、學員於營隊正式營期前第九日(2012/01/21)至第一日(2012/01/29)出退費申請 者,應退還營隊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。
     四學員於營隊正式營期起(1/30)提出退費申請者,營隊約定繳納費用全數不予退 還。
第四條  公領營因故未能舉行時,除應於原定正式營期前儘速通知學員,於官方網站顯明
     之處公告外,並應於原定正式營期起七日內全額退還學員已繳納之費用。
第五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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